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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探究.docx

发布:2017-06-13约4.42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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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探究  论文摘要 合同诈骗罪作为新型经济犯罪,即保留了普通合同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概述,接着着重阐述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分别论证了“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然后就“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进行系统论述,从证据法角度去就起主观目的进行举证,并依据其具体行为采用司法推定的手段判断其犯罪时的主观目的,对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概念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理论帮助。  论文关键词 合同 非法占有 司法认定 合同欺诈  合同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近年来合同诈骗罪案例的频发,却严重限制了合同的作用,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实践中,对于利用合同犯罪的案例,更是存在认定不清的难题,让部分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本文着重论述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以及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希望能对实践操作提供理论指导。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生活中越加普遍和重要,但合同诈骗罪案件数量激增、危害后果日趋严重。同时随着网络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合同形式多样化以及电子合同的普及,更是带来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等实务难题。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行为必须利用合同这一形式,且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同时,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欺骗性,让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纵观刑法体系,本罪是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下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故只有合同的诈骗达到了足以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的状态时才能成立犯罪。  二、“合同”的司法认定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或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但是并非所有合同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利用该“合同”进行诈骗必须侵害公私财产权以及扰乱市场经济,所以对“合同”的性质的判定影响到某些诈骗犯罪的定性。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是指经济合同,这一观点与《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第八节中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结构安排是吻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较为微观的角度来说,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合同”范围的规定应当包含合同法所规定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某些民事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以财产为内容,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其犯罪目的是骗取他人的财物,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因此合同必须具有财产性权利义务。(2)存在市场活动中,合同诈骗罪规定于“扰乱市场秩序”,其客体包含市场的管理秩序,只有合同存在市场活动中,才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扰乱市场秩序。(3)具有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的可能性,故不包含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合同作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要件,不是选择要件,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二)“合同”形式的认定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观表现和载体。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刑法学界对“合同”的形式存在着争议。对于书面合同,大家都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涵盖口头合同,我国刑法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概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采取肯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任何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其中当然包括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这一观点的理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第二种观点采取否定说,认为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罪行认定中,要证明犯罪人犯罪证据的可认定性是最基本的条件,由此界定“合同”的概念应当考察定罪证据是否客观可见性。尽管在民法上,合同具有各种形式包括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但是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第三种观点则采取折衷说,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但其作为《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在具体情况下,比如犯罪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一系列的经济往来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符合合同诈骗罪之构成要件,且通过签订、履行口头合同过程而骗取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在定罪时应从严把握。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合同”应包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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