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策划代理及广告推广合同供参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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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全程策划代理及广告推广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位于长治市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
1.2 项目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代理物业
2.1 本项目名为 项目,为甲方所开发的物业,位于
。
2.2 用地面积 平方米(最后以政府测绘部门提供的具体丈量面积为准)。
2.3 代理范围为:本项目的全部住宅物业 (车库不计为本合同销售任务,如需销售另行协议;)。
2.4 代理方式:采取销售费的销售代理方式;本项目为乙方独家销售代理,代理期间甲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商。
2.5 策划代理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在所代理销售之物业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自本项目首批物业开盘日起算满36个月止。(正式开盘时间应该在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2.6策划代理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条:合作形式
3.1 甲方委托乙方为独家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服务和全程广告推广服务方。
第四条:保证金支付方式及数额:
4.1 代销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小写:¥500,000元);
4.2 五证齐全后乙方再支付甲方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小写:¥500,000元);
第五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5.1 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5.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5.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5.1.3甲方对本合约项下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5.1.4甲方将取得本合约项下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5.1.5甲方对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5.2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5.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5.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六条:乙方工作内容
6.1 本合约订立后,乙方参加由甲方及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整个策划销售及广告推广工作。
6.2 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及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盖章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6.3 在不同工作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专业意见,积极迎合市场要求。
6.4 乙方在执行上述条款、提出专业意见以及配合甲方的有关策划销售及推广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
6.5 乙方完全负责其就本策划代理工作所聘任之所有全职或兼职员工所有法律责任及意外或各样赔偿。乙方本身必须购有足够之相关保险以作保障。甲方不会负责上述任何法律责任及各样赔偿。
6.6 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经甲方同意临时招募的支援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
第七条. 乙方之代理权限
7.1 乙方了解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只限于乙方项目组相关负责人知悉,乙方及上述人员绝对不能够对第三者泄密,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代理合约,及停止支付销售代理费等费用,并有权就此提出相关索赔。
7.2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定的销售条件(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3 按甲方意向及获得同意,与甲方合作在既定范围内,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
7.4 乙方须将物业销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合约签订后翌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
7.5 委托期限内,乙方全权负责总销控。
7.6 委托期限内,乙方须派员工到现场售楼处全权处理有关销售事宜。
7.7 乙方须按甲方认可之方式进行交易,如因以甲方未认可之方式进行交易而引起索偿要求(包括诉讼或非诉讼形式),乙方须自负一切后果。
7.8 在客户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及支付首期购楼款后,乙方之全部销售代理工作即告完成。
第八条. 委托代理程序
8.1 客户所缴付的定金由甲方收取,开具收据,乙方负责协助与客户签署买卖合约。
8.2 正式买卖合同在甲方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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