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策划营销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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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办 项目招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的全程营销代理商及招商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全程营销及招商代理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内容: 商业广场部分
2.4 销售面积以 市产权监理处核定的预售面积为准,销售价格以乙方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的销售均价为准。此处可以用
2.5可售面积以合同附件一的约定为准。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 代理事务: 项目的商业广场的销售、宣传推广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双方合同终止时止。商业广场部分的招商期限为 个月。商业广场部分销售从2008年1月1日起10个月完成保底销售任务的90%,;商务写字间招商从2008年3月1日起12个月完成招商任务的60%。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保证 项目销售宣传、招商宣传必需的资金供给。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全面的、合法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手续、文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对因为有关手续、文件的办理而影响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后果负责。
4.3 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银行按揭手续,并完成商品房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各项手续。
4.4 按甲乙根据销售或客户需要商定的物业分隔方式组织施工,保证工期,保证按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按时交房;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按该项目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信誉及利益。
4.5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合同审查、用印、收取购房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房款,当日要完成的工作应当日结清。
4.6 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以及样板房的修建及装饰,售楼处内各种物件购买的费用。售楼中心以及样板房的建设及装修装饰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4.7 负责销售中心的水、电、电话(非移动通讯),财务、保安、保洁人员的派驻及工资发放,办公所需物品的购买费用以及其他物业管理费用。
4.8 甲方保证其各部门应为乙方的销售工作提供无条件协助和支持。
4.9 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有关费用。
4.10 拥有项目策划、推广及营销方案和实施的最终决定权。
4.11 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甲方预先支付乙方5万元作为乙方前期商务写字间及商场招租市场调研及销售策划报告费用,在乙方提取代理费时,此项费用在乙方代理费中扣除。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从本合同生效的次日起开展项目营销、推广及销售的各种工作。
5.2 利用自身综合优势进行项目的整合、策划,包装、推广,制定商务写字间销售及招商计划,并完成相关工作。
5.3 进行销售代理,委派本埠及外埠销售人员,并负担其工资、奖金。
5.4 统一管理销售现场双方所派驻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有利于销售工作的推进。
5.5 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并由乙方自行申报交纳相关税费。
5.6 对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销售价格,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设计作出调整、建议,使得更具有市场价值,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5.7 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该人参与本项目,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
5.8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合法的房地产策划、销售代理中介机构资格证明。
5.9 自本合同生效后,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
六、乙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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