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会计实务: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的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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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会计实务: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
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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