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未分配企业所得税证明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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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未分配企业所得税证明范本
篇一:分支机构证明
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
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未在江苏省外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分公司为我公司(二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在(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日期:
篇二:二级分支机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6号) )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
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
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
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
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50%在各分支机构间
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
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十条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
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
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
税管理部门一致。”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
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
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
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未在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分公司为我公司(二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由我公司在 (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日期: 日期:
篇三: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说明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分支机构未分配企业所得税证明范本)“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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