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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介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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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Z60 备案号:20950-2007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发布稿) 2007-06-14 发布 2007-09-0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387-2007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5 6 标准实施 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方法7 I DB31/387-2007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 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I DB31/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 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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