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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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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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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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度服务协议
【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以下简称医保)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同要求】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应引导参保人员和教育医保服务人员自觉遵守医保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负责乙方医保管理人员相关医保业务的培训,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调整、规范要求、操作规程变化等情况。对乙方提交的报告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及时结算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必须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医保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可兼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内设专职医保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并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要在医院内开展同行评议工作(如处方同行评议、医疗质量同行评议等)。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及优先使用适宜技术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不得夸大病情,重复或滥用检查、治疗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乙方应按市卫生局相关规定建立大额处方及住院医疗费的自查、评议制度,并按月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对自查中发现的异常费用应予冲销剔除并及时通报甲方。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价格等问题的,乙方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医保医生】 乙方应做好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知识考核,并将经考核合格后的医师名单报甲方,未纳入医保医生信息库管理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甲方负责建立统筹地区医保医师信息库(附件1),并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医保医生管理工作。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医保定点服务的诚信管理工作:收费人员的医保收费行为实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密码授权管理;在乙方注册的医师、技师、护理人员、药技人员等医保服务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上述人员的医保服务行为要按甲方《关于对医保定点服务单位医保服务人员实行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医保定点服务单位诊疗科室、项目及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实名申报管理的通知》进行管理。
(一)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发生变更的医保服务人员作变更申报。对于主管部门已实行变更的,甲方可根据服务人员执业地点变更的实际情况核准执行。
(二) 符合政府规定进行多点执业的服务人员,须上报各执业点的在岗工作时间。
(三)乙方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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