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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 中国证监会.pdf

发布:2017-08-11约40.46万字共3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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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4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600 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肖成、江志勇、朱鹤、袁建 军、邱召海、巩博华、居直贵、成七一、王进、孙敏杰、李慧明、周亚华、何恩 杰、曹铁孩、陈宝珍、付俭、赵红力、李宏亮、赵亮、蔡长华、陈勇、王洪兴、 张春凤、马振华、李根宏和智汇创投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吴爽、伍建勇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 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蔡长华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智汇创投、 吴爽、伍建勇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6 月 12 日   1-1-1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1-2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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