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客体新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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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双月刊 2004 年第 2 期 总第 124 期
犯罪客体新论
胡学相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理论中占通说地位的犯罪客体的概念存在缺陷 ,特别是该概念中的中心词“社会关系”一
语过于隐晦和抽象 ,未能担负起对犯罪客体的解释功能 , 同时未揭示犯罪客体的具体内涵 ,缺乏实体性和专
属性 ,与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相重合 。作者在对国外几种学说进行评判的基础上 ,借鉴“法益侵害说”的合理
内容 ,对犯罪客体作了重新界定 ,只有这样 ,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 ,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而且
更有利于从理论上理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主题词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 利益
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犯罪客体被定义为刑法所保 品等 ,这些都是犯罪客体 。 近年来 ,我国刑法学界
(
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以下简称“社 部分学者对犯罪客体的通说提出了异议 ,主张以“社
)
会关系说”,这一定义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 。笔者认 会利益说”、“权益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社会关
为 ,现行的犯罪客体的概念值得商榷 。 系与生产力说”、“犯罪对象说”等取代 “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中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引入前苏联的犯 ③
说”。
罪构成理论时引入到我国的 ,而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 笔者认为 ,对于上述各种学说不能全盘否定 ,应
犯罪客体被界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其理 作具体分析 ,特别是“法益说”和“权益说”,有其合理
论根据是马克思在 1842 年写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 之处 ,值得我们借鉴 。相反 , 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
辩论》一文中的一段话 :“……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
说”虽然从深层次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 ,但是 ,并未
于侵害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 ,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
揭示犯罪客体的内涵 。笔者认为 ,把犯罪客体界定为
家神经 ———所有权本身 , 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
①
图。” 我国刑法理论也基本接受了前苏联刑法理论
存在以下不足 :
的上述观点 ,从而将其与犯罪对象区别开来 。笔者认
首先 ,“社会关系说”过于隐晦和抽象 ,不能负担
为 ,有必要对上述犯罪客体的概念进行反思 。
起刑法解释学和刑事司法学中对犯罪客体的解释重
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 ,刑法学理论上历来有不同
任 。单独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来看 ,社会关系说
的认识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认为 ,犯罪客体只
对犯罪客体的表述并不存在错误 ,但是 ,把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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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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