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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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07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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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
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二章 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不得在5家以上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六)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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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只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5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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