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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诉讼文书.doc

发布:2016-12-15约5.57万字共4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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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诉讼文书 第一节 案情陈述 案情陈述(statements of case)是诉讼中使用的正式的文书,其功能为:(1)告诉另一方当事人他们必须会面,避免任何一方在审理时感到突然袭击;(2)明确需要解决的争议点,限制需进行的调查和需准备的证据,以便节省费用和缩短审理时间;(3)向负责案件管理和审判的法官提供案情的简易说明。 按照《民事诉讼规则》,案情陈述包括以下文书: 请求格式(the claim form); 请求的细节(particulars of claim)(如果该文书没有包括在请求格式内); 答辩(defence); 反请求(counterclaim); 第20部分项下的请求(Part 20 claim); 对答辩的反驳(reply to defence); 自愿的和根据法院的裁定,对上述各项提供的进一步的信息。 案情陈述的各种文书是连续送达的,先是请求人送达请求细节,之后是被告的答辩,再后来可能是请求人的反驳。凡未将请求的主要争议点在案情陈述中充分地描述的一方当事人将遭受损失,尤其是如果法官拒绝给予改正许可时更是如此。 案情陈述的格式 请求格式只需要包括对请求的性质的简明陈述。其他案情陈述应该指出请求所依赖的足够的事实细节。另一方当事人将依靠这些事实细节了解所发动的是什么案件,法院将依靠这些事实细节了解争议点何在。 形成诉讼的原因或答辩的所有必要成分,都应该写在案情陈述中。如果省略一项个别的、必要的主张,案情陈述有可能被法官撤销;其次,案件陈述应该包括足够的背景事实,以便首次阅读案情陈述的法官能够理解请求或答辩所依据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可以援引请求或答辩所依据的任何法律点。案情陈述可以但并非必须指出想要传唤的证人。回避指出打算提出的证据,在一般情形下不能构成当事人对履行制作案情陈述义务的违反。但在诽谤和虚假陈述请求中,引证被控诉的用词是必要的。 当事人不需要预期另一方的案情陈述,因此不必在请求细节中答复可能出现在答辩中的内容。 当事人们可以在其案情陈述中附加和送达视为提出请求或答辩必要的文书,包括专家报告、人身伤害案件的医务报告、以及以书面协议为依据的合同项下请求所需的协议副本。 案情陈述必须由起草该文书的法律代表人签署。如果一个草本的文本是由大律师定稿的,通常在草本的结尾会有大律师名字的大写,并且由管理案件的律师签字。一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字。诉讼当事人本人亦签署他们自己的案件陈述。 每一个案情陈述都应由陈述属实的声明(statement of truth)加以确认。陈述属实的声明表明相信案情陈述中所说的事实是真实的。按照《规则》第32. 14(1)条的规定,如在经陈述属实的声明确认的文书中作虚假陈述或使他人作虚假陈述,可能会以藐视法院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藐视法院程序必须由检察长提出或经法院许可后才能启动。 请求细节 请求细节中应指出请求人的诉讼原因和所请求的救济,即诉讼原因的主要因素和造成争议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法律上是案件所根据的诉讼原因的主要因素,此外,请求细节亦应包括所请求的救济的细节,对要求支付的利息,也应该提供细节,例如利率、支付利息的时间等。 如果是人身伤害请求,必须说明请求人的出生日期、伤害的细节、过去和现在的费用以及损失的清单和医疗报告。关于追还不动产请求权,法律对不同种类的请求规定了不同的请求细节格式,例如在《实务指引》N119中,描述了对出租的不动产的占有的请求细节,该文件有四页之长,分为10个段落。 答辩 答辩旨在答复在请求细节中所提出的主张。答辩像其他案情陈述文书一样,必须包括陈述属实的声明。答辩必须向法院提出,必须在送达请求细节之后14天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或在被告承认送达之日起28天之内送达。对请求有相同利益的几个被告,可以送达同样的答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通过同一的律师进行诉讼,并在审理时委托同一的大律师。送达不同答辩的被告们,可以委托同一个律师或不同的律师进行诉讼。 按照《规则》第16. 5(1)条,答辩必须说明: 被告否认请求细节中的哪些主张; 对哪些主张被告无法自认或否认,但要求请求人予以证明; 被告对哪些主张予以自认。经自认的事实不再是争议的事实,有关这些事实的证据,审理时不予采纳。根据1983年的判决,被告对那些他确实明知是真实的事实不作自认,构成滥用权利。 按照《规则》第16. 5(3)、(5)条,答辩没有答复的特定主张,视为争议点。其条件是,从答辩所述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答辩的一般性质。否则,争议点视为已被自认。金钱请求的金额,除非经明示的自认,视为在争议中。《规则》第15. 5(6)条规定,如果对请求人的价值陈述有争议,被告必须说明理由,并且有可能应提出相反的估算。 《规则》第16. 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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