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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pt

发布:2016-10-20约5.11千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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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概述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除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二、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根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厉害关系不同,可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大类: 1、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很大差别。 三、当事人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概念: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特征: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人。从外延上讲,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 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中,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 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虽然还不是罪犯,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其本身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控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知悉权,即被告人有获得被指控犯罪的内容、性质和理由的权利,这是被告人进行防御的基础,司法机关有法定义务保障被告人知悉权的实现。 2.辩护权,即法律赋予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这是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核心。 1)被告人有权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并且有权自行辩护和选任律师协助辩护,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两种基本方式。 2)有权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 3)与律师联络、会见权。 4)享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5)当无力聘请律师辩护而案件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之时,有权获得由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帮助。 3、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与沉默权。 4、免费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有权在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歁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辨论;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救济性权利: 指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和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上诉权。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别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2.刑事赔偿权,即被告人对自己遭受拘禁、逮捕或定罪刑时有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 3.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和要求法官审查并予以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权与保释权。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救济性权利有: 1、有权申请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3、其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对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有权上诉、申诉. 享有的程序保障: 1、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被确定为有罪; 2、获得公开、独立、公正审判; 3、不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4、不受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5、不受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上诉不加刑。 (二)诉讼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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