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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讲: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和管辖.ppt

发布:2018-04-10约2.35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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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分工 (一)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1、含义: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的,具体明确哪些案件(或冲突,矛盾,纠纷,争议等)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所有案件的类型. 2、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1)刑事案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因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形成的案件.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准)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追究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案分工 1、立案分工 (1)含义:立案分工是指诉讼案件进入官方(或者准官方)解决的途径后的首次承担任务单位的划分。 (2)实质:按案件性质、特点的不同确定不同职责的单位对口承担。 2、刑事案件的立案分工: (1)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起诉,没有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过程(极个别特殊的例外)。 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选择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公安机关控告)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违反《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A、贪污贿赂类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 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 B、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较多,因行政管理机关和人员职责的不同而不同。 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于公安机关的能力、职权和物质条件决定,社会普遍存在的犯罪案件,除自诉案件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外,大多数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部分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立案侦查。 3.指定管辖:适用范围包括争管辖.推管辖和不能管辖三种情况;由有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1)依据:《刑诉法》第26条 (2)对象: A、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 B、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或不能审判的。 (三)管辖恒定: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确定该管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管辖权. (四)管辖(权)异议及处理: 1、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权:当事人; 3、处理程序: 4、管辖(权)异议处理结果的裁定可以上诉。 谢谢大家 * * 第四讲 刑事诉讼中的 立案和管辖 刑事诉讼法课件 二、管辖概述 (一)含义: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或者特殊程序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分类: 1、级别管辖:解决纵向问题——哪一级的法院处理; 2、地域管辖:解决横向问题——哪一地的法院处理; 3、专属(专门)管辖:解决性质问题——由地方法院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 (三)确定管辖规则时考虑应因素: 1、法院数量、人员素质、物质条件设置; 2、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程度; 3、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4、便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5、便于执行和教育、影响公众。 三、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普通规定: 1、基层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全国性重大案件。 (二)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1、上级法院的变通:对刑事案件,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改变级别管辖(提审)。 2、下级法院的变通:下级法院对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以报告形式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是否由上级法院审理由上级法院决定。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住所地和被告人长期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是涉外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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