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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刑事诉讼法 管辖.ppt

发布:2016-10-17约4.34千字共2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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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第二节 立案管辖 案例: 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 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1.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吗? 2.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 3.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一、概念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是法律规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侵占案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五、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1、交叉管辖 :六机关《规定》第6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 4、对于自诉的8类案件的处理 5、侦查中发现有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情形 6、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有公诉罪行的情形 7、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案例: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颅出血,变成终身残废。这一案件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中院认为该案没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于是退回。此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铁路工人,应由铁路法院管辖。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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