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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13922.ppt

发布:2017-08-20约1.13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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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学校、饮料厂和电视台是否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王某是否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 徐某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利用带有摄像头的 手机在未经他人允 许和知情的情况下拍照并 保存,但未进行个人攻击 及丑化等行为,算不算侵 犯肖像权行为? * 某市某饮料厂举行展销会,与电视台商定,对展销会进行现场录像,制成40秒的广告,每周播放两次,持续两个月,厂家对付电视台人民币1万元。厂家还与市第一小学约定由学校组织40名小学生在展销会上吹小号奏乐,届时有电视台在现场录像,并根据摄像制作广告。厂家支付给学校3000元报酬。展销会如期举行,电视台和学校各自履行了与厂家的约定。(40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均不知此事) 三被告共同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三被告共同合作使用了40名小学生吹小号的录像肖像做广告; (2)三被告使用40名小学生肖像做广告,未经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三被告使用40名小学生肖像做广告的目的是营利。 陈某违反交通规则,跨越马路中间的 护栏强行过马路,被王某拍照后,照 片送到报社发表,让舆论谴责这种违 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陈某指责王 某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王某没有侵犯陈某的肖像权。 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评,是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等均不属于侵犯肖像权。新闻报道中的摄影,杂志插图中的艺术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寻人启示上的照片,通缉犯的照片等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某纺织厂青年女工徐某未婚先孕,去邻县医院做人流手术,在填写病例时,因怕被家里及其他人知道,便填了其姐姐单位职工王莹的名字及出处生日期、家庭住址等。第二天,该县医院女产科医生刘某翻阅人流记录,以为其同学王莹做了流产手术。回家探亲时把这消息告诉了几位平时关系较密切的人。不久,此事传到了王莹及其男友郑某的耳中,王莹所在单位也有人知道。郑某便追问王莹此事,王莹矢口否认并向郑某发誓,但郑某难以相信与接受,断绝了与王莹的恋爱关系。 徐某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行为中的表现之一: 盗用他人姓名。 王莹应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查证此事的开支和精神损失。 结果:由徐某当庭向王莹赔礼道歉,徐某立即去县医院更正人流记录上的姓名等项内容,赔偿王莹查证事实的全部开支1892.28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王莹该怎么办? 徐某的行为将会给她带来怎样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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