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4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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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资源税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中金属矿产品又分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品。 2、固体盐和液体盐。 3、对伴生矿、伴采矿和伴选矿的规定。 伴生矿、伴选矿不征税; 伴选矿一般视同主矿征收。 4、对未列名称的其他矿产。 由省级政府决定。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 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具体: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2)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专门从事收购集中一些小矿开采的矿产品,自用或转卖给使用单位。 (三)资源税的税率 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所有税目都实行了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在税目设置上基本采取了按资源的具体品种设置税目的形式,共七个税目、八个幅度税额; 2、再根据不同资源的差别及同类资源的条件不同,配合《资源税税目税额等级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种资源按其所属的不同等级或不同产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额。 对明细表中未列举的矿产资源,由省级政府决定开征与否,并报财政部和税总备案。主要矿山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参照邻近矿山标准税额,在浮动30%的幅度核定。另外,纳税人的单位税额3-5年要调整一次。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 1、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应税产品,为实际销售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生产非生产的,以其移送使用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将原矿加工产品的数量换算为原矿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4)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固体盐数量; (5)代扣代缴义务人以收购的应税未税矿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自产自用或捐赠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例1】张某为某个体煤矿的业主,该煤矿5月份对外销售原煤12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吨。税务机关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要求:计算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本月应纳的税额。 (解答) (1)对于对外销售原煤,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8=9600(元) (2)对于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则按选煤销售量折算成的原煤自用数量为: 原煤自用数量=7000/0.8=8750(吨) 则自用原煤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750×0.8=7000(元) 则当月应纳总资源税税额=9600+7000=16600(元) 【例2】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4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要求:计算该矿山该月应纳税额。 (解答) (1)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原矿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0000吨×1.2元/吨×70%=33600元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精矿应纳税额: 精矿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 =5000吨÷20%×1.2元/吨×70%=21000元 (3)总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 =33600元+2l000元=54600元 【例3】某盐场某月自产液体盐400万吨加工成固体盐100万吨,其中80万吨在当月已销售出去,另外20万吨尚待销售;用外购液体盐500万吨加工成固体盐200万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此外,还对外销售自产液体盐300万吨。该盐场液体盐单位税额为10元/吨,固体盐30元/吨,外购液体盐5元/吨。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 (解答) (1)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0×30=2400(万元) (2)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30-500×5=3500(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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