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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
为了完善和健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
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平衡股东的短期
利益和长期利益,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
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3、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4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的建议和监督。
四、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
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
4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
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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