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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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6年6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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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称”,在第二面的相应栏目填写“第二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加上括号。但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使用的事业单位自定的名称。已有印章的单位在封面单位名称栏加盖印章,无印章的单位领取证书刻制的印章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住所:本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 (3)举办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其直接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如某公司)。 (4)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5)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数额。 (6)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按《条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同上); (2)变更事项相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办公地址变更,须提交变更后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变更,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三、 注销登记
1、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依法撤消和解散的; (2)经费无保障,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3)登记注册后长期未开展活动的。 2、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统一印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2)主管机关同意撤销或依法撤销、解散的批文; (3)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的印象; (6)其他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并刊登公告,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工商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
四、 登记程序
(1)申请:举办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由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规定和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连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报送到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作出接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表示。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责任的起点。根据《条例》,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3)审查:由受理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鉴别,调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进行复审和终审,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最后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5)发证:由发证人员通知准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领证手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缴回原公章。 (6)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最后环节。
五、登记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每件300元,变更登记每件150元,年检不收费。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单位负担。 六、监督与管理 事业单位未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出借印章的,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以及超越业务范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撤消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它事项
1、 按《条例》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接受年检。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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