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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立法监督教案分析.ppt

发布:2016-11-12约5.11千字共3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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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立法的审查制度 (一) 基于立法批准的审查 涉及范围小,仅适用于自治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 (二) 基于立法备案的审查 较为普遍的情形。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有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法规和规章;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立法等。 * (三) 基于法定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提议的审查 被动的审查方式,由两方面制度构成: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 中国立法的审查制度 (三) 基于法定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提议的审查 被动的审查方式,由两方面制度构成: 2、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 中国立法的审查制度 第四节 中国立法的改变、撤销和裁决 一、 作为处理方式的改变、撤销和裁决 二、 中国立法的改变和撤销制度 三、 中国立法的冲突裁决制度 * 一、作为处理方式的改变、撤销和裁决 处理的方式通常包括五种: 其一,宣告监督对象无效。 其二,对监督对象作出变动。 其三,对监督对象作出裁决。 其四,要求有关机关处理监督对象。 其五,责令有关机关处理监督对象。 * 二、中国立法的改变和撤销制度 改变,指修改、补充、删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部分条款或内容; 撤销,指废止整个法律、法规或规章。 改变或撤销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中。 * 二、中国立法的改变和撤销制度 中国现时期的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在改变和撤销的主体、权限和对象诸方面,是由如下要素构成的: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改变或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二、中国立法的改变和撤销制度 国务院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 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政府 下一级政府: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授权机关 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 改变或撤销 改变或撤销 改变或撤销 改变或撤销 撤销 二、中国立法的改变和撤销制度 中国现时期的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在条件设定和适用范围方面,则强调对超越职权范围、同上位法抵触、与同位阶的法冲突、违背法定程序以及规定不适当等现象的规制。这从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可以清晰获知。 * 二、中国立法的改变和撤销制度 按照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超越法定权限的。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规定的。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违背法定程序的。 * 三、中国立法的冲突裁决制度 立法冲突裁决的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新法优于旧法”。 * (四)裁决立法冲突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之间,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中国立法的冲突裁决制度 第十四章 立法监督 第一节 立法监督原理 第二节 立法监督制度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批准、备案和审查 第四节 中国立法的改变、撤销和裁决 * 一、 立法监督释义 二、 立法监督的性质和特征 三、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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