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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輻射标准修正总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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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修正總說明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係於九十二年 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惟九十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已將「有效等效劑量」修正為「有效劑量」 ,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一款 之「有效等效劑量」為「有效劑量」。另參考國際原子能總署安全指引 RS-G-1.7(二 ΟΟ 四年豁免) (清潔)標準建議數值,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五 款,並於增訂之附表中臚列出各核種之限值,俾臻明確。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修正劑量用 詞「有效等效劑量」為「有效劑量」 ;另修正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 濃度限值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射性核種為混合物時,其使用之單位及計算之方法。(修正條文第 三條) 三、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 第一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 本條未修正。 防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防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訂定之。 第二條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第二條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 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 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 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 行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 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 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 標準,將「有效等效劑 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 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 量」修正為「有效劑 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 造成環境中有下列各款情 量」,爰將現行條文第 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 形之一者,為嚴重污染環 一款劑量名稱修訂。 境: 境: 二、參考國際原子能總署安 一、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 一、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 全指引RS-G-1.7中豁 十毫西弗者。 量達十毫西弗者。 免(清潔)標準建議數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 二、一般人體外曝露之劑 值,修正現行條文第五 量,於一小時內超過 量,於一小時內超過 款之土壤嚴重污染環境 過 Ο .二毫西弗。 過 Ο .二毫西弗。 標準,並於增訂之附表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 三、空氣中二小時內之平 中臚列出各核種之限 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 均放射性核種濃度超 值。因RS-G-1.7豁免 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 過主管機關公告之年 (清潔)標準數值係以年 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 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 劑量十微西弗為參考基 度之一千倍。 度之一千倍。 準,而現行條文第一款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 四、水中二小時內之平均 所稱嚴重污染係指造成 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 放射性核種濃度超過 一般人年劑量為十毫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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