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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按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酒;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其中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款的,可以按照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甲类卷烟 10%
乙类卷烟 5%
雪茄烟 5%
烟丝 5%
粮食白酒 10%
薯类白酒 5%
其他酒 5%
酒精 5%
化妆品 5%
护肤护发品 5%
鞭炮、焰火 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汽车轮胎 5%
摩托车 6%
小轿车 8%
越野车 6%
小客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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