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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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发行主体 5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8
(一)募集说明书 8
(二)信用评级报告9
(三)法律意见书 10
(四)审计报告 11
(五)主承销商 12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一)注册额度 13
(二)募集资金用途 14
(三)发行人治理情况 15
(四)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15
(五)重大处罚事项21
(六)土地使用权情况21
(七)受限资产情况25
(八)或有事项26
(九)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8
(十)信用增进情况29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29
五、结论性意见38
第三部分 结尾 40
1
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宁波经济技术
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
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则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
件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我们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
确认函和证明,均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并提供;
2.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上的所有
签字和印章真实、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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