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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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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发行主体 5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8 (一)募集说明书 8 (二)信用评级报告9 (三)法律意见书 10 (四)审计报告 11 (五)主承销商 12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一)注册额度 13 (二)募集资金用途 14 (三)发行人治理情况 15 (四)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15 (五)重大处罚事项21 (六)土地使用权情况21 (七)受限资产情况25 (八)或有事项26 (九)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8 (十)信用增进情况29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29 五、结论性意见38 第三部分 结尾 40 1 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宁波经济技术 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 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则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 件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我们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 确认函和证明,均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并提供; 2.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上的所有 签字和印章真实、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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