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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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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东律师所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伟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府琛花园 2 号楼 904 室 电话:0519 传真:0519 江苏华东律师所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伟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伟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伟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 合同》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 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以 下简称“本期发行”或“本期中期票据”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本期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 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 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 1 -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发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承诺和声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此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而且,对于这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 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提供复印件皆 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 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 2 -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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