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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
2006年5月19日-20日,“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经过半年多的精心组织和筹备终于在北京大学英杰国际交流中心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主办,世界税法协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会议主要包括以下议题:(1)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2)国际税收司法发展趋势;(3)税收司法改革与纳税人权利;(4)税收司法与税收执法的关系;(5)税收司法组织体系;(6)税收司法与税法职业发展:(7)税收司法程序完善;(8)税收转让定价。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包括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领导30余人,来自日本、美国、欧盟、韩国、泰国、印尼、哥伦比亚和我国台湾、香港的专家代表团,来自全国法院系统的30余名法官,全国著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80余人,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30余人。与会人员共计300人之多,是中国乃至世界财税法学界的一次盛会。与会领导和专家为大会作了精彩的致辞和报告。
5月19日上午9:50-10:50,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 Avi-Yonah教授共同主持第一场大会主题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王振宇法官、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法官David Laro先生分别针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和纳税前置程序和美国联邦税务法院中的转让定价司法实务发表演讲。
王振宇法官从法律限制个体权利合理性的角度评析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振宇法官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但不宜认为违反了平等原则。针对不符合比例原则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税收征收管理”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其不违反适当性原则,但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王振宇法官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应当修改,取消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当限制,税法在突出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针对王振宇法官的发言,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严锡忠律师提问,即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必须复议前置,而税务行政处罚(即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法院受理了税务行政处罚诉讼,而税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又必须依赖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两者不可分离,必然造成行政诉讼的尴尬。从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取消复议前置程序、实行纳税争议和行政处罚同步审理。法院对此有何评论?王振宇法官认为,如果纳税人单独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如果认为处罚显失公正,则对处罚金额予以变更;如果行政处罚事实与课税事实不可分离,则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行政复议后恢复审理。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提问,纳税争议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跨越复议前置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也不出具理由,应该如何处理?王振宇法官对此的回答是可以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史俊明律师提问,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与一般行政诉讼有何不同?王振宇法官回答,目前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并无太多案例,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也无特殊规定,原则上采用行政诉讼的相同规则。
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法官David Laro先生介绍了美国联邦税务法院中的转让定价司法实务。在美国,税务案件都是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后,认为税务机关对其认定不合理而提出的起诉,95%的税务纠纷通过法院解决,由独任法官审理裁决。任何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转让定价诉讼中,法官主要听取双方辩论,双方当事人都要对各自的证据进行收集。同时Laro法官还为我们简单介绍了美国法院的审理原则及其适用。
5月19日上午11:00-12:00,欧洲税法教授协会主席、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Kees van Raad先生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守文教授共同主持第二场大会主题发言,台湾“司法院”前大法官曾华松先生、日本东京大学金子宏教授分别介绍了“证据法则与税务诉讼”、“日本租税不服申诉及租税诉讼制度”。
曾华松先生认为,税务稽核,在认定事实方面,其所据事实,必须合理充足,在全部事实未调查明确前,不得率为行政处分,如纳税人对处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济,对其不服的各点,由原处分机关或决定机关答辩。虽已提出答辩,如有不足,应补充答辩。受理行政救济之机关或法院,原则上应依法受理并自行调查,不得贸然发还原处分机关或决定机关再为审查。此外,银行存款、同业利润标准等间接证据,作为推计课税的资料,惟以符合推计课税的要件,并具有合理性及合乎经验法则为限,始得采信。税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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