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热点-广东地方税务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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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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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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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规 :
2016年5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应按规定缴纳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买方需缴纳契
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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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
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
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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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
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
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
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
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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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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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 〕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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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个人转让5
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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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买方)主要优惠政策:
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23号):
1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
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
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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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
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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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买方)主要优惠政策: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规定:对个人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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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税收热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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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第五点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
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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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
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
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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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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