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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热点-广东地方税务局.PDF

发布:2018-04-27约6.34千字共4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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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1 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热点 02 02 个人转让住房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03 03 按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规 : 2016年5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应按规定缴纳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买方需缴纳契 税、印花税等。 04 04 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 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 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05 05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 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 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 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 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06 06 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 07 07 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 〕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 税。 08 08 转让方(卖方)主要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个人转让5 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09 09 承受方(买方)主要优惠政策: 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23号): 1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 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 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10 10 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 收契税。 11 11 承受方(买方)主要优惠政策: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规定:对个人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2 12 存量房交易税收热点政策 13 13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第五点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 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增值税。 14 14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 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 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15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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