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1湖北省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市州总体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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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湖北省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市州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竣工验收(3分)
1
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
1、考核年度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的,扣2分。
2
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1
2、考核年度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98%的,扣1分。
质量规章制度
(16分)
3
地方规章制度
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要求,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权,严格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制订质量监督具体办法。
2
1、未执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扣1分。
2、2015~2017年未出台本地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扣1分。
4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6
1、考核年度内未部署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也未制定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办法的,扣6分。
(1)现行文件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1分。
(2)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的,扣1分。
(3)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地方保护壁垒的,扣2分。
(4)现行有关文件设置增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担条件的,扣1分。
5
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按照“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本地考核结果和自评报告上报省水利厅。
8
1、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或考核细则未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扣1分。
2、考核年度内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开展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扣3分。
3、考核年度内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通报考核结果的,扣2分。
4、考核年度内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以“一县一单”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的,扣2分。
质量监督管理(19分)
6
市级质量监督机构
按照《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市州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实政府质量监管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权,严格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
6
1、市级未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扣5分。
(1)市本级未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扣4分。
(2)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3分。
(3)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2分。
2、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交通工具等监督设备或相关工作经费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1分。
7
县级质量监督机构
5
1、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有水利建设任务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30%的,扣5分;大于30%但小于50%的,扣4分;大于50%但小于80%的,扣3分;大于80%但小于90%的,扣2分。
8
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5
1、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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