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规范 第4部分: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监测与去污 DB32 T 4973.4-2024.pdf
ICS17.24
CCSC57
!7,
DB32/T4973.4—2024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技术规范第4部分:人体体表
放射性核素污染监测与去污
Technicalspecificationsofhealthresponsetonuclearor
radiologicalemergency—Part4:Monitoringanddecontaminationof
radionuclidescontaminatedhumanbodysurface
2024-12-27发布2025-01-27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973.4—2024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技术规范第4部分:人体体表
放射性核素污染监测与去污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中的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个人监测、去污和
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情况下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对人体体表放射性核
素污染的监测,以及对遭受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人员的去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202辐射防护仪器α、β和α/β(β能量大于60keV)污染测量仪与监测仪
GBZ/T216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Z/T2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radionuclidescontaminationofhumanbodysurface
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或为健康的体表,或为创伤的表面。所沾附的放射性核
素对沾附局部构成外照射源,同时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人体,构成内污染和内照射。
[来源:GBZ/T216—2009,2.2]
3.2
去污decontamination
通过物理、化学过程去除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
[来源:GBZ/T216—2009,2.3,有修改]
4监测
4.1仪器设备
4.1.1监测仪器应符合GB/T5202的要求。
4.1.2表面污染仪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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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973.4—2024
4.2监测内容
手、足、面、颈、躯干及头发等暴露部位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
4.3监测方法
4.3.1体表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监测的面积取100cm2,手部按30cm2面积监测。
4.3.2人体表面放射性污染测量的顺序一般应是先上后下,先前后背,详细测量步骤见附录A。在全面
巡测的基础上,再重点测量暴露部位(如手、脸、颈和头发等部位),特别要注意发生严重污染的部位。必
要时,测量结果宜用图示方式表示污染分布及污染水平。
4.3.3控制好表面污染仪探头离被测表面的距离和移动速度,测量α核素污染的距离为0.5cm,测量β
核素污染时以1cm为宜,以约5cm/s速度移动,并注意与所用表面污染仪的读数响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