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巨星科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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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0年5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浙江证监局
浙证监上市字[2010]9 号文《关于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
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
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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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12 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50%;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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