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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与股份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pt

发布:2018-06-11约6.6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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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 0 瑞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 2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3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 4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5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 6 第七章 其他规定 ................................................... 7 第八章 附则 ....................................................... 8 0 瑞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 瑞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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