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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辆安全防护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交通车辆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城市公交、长途客运、轨道交通等。
第三条公共交通车辆安全防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安全防护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车辆安全防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五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立安全防护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公共交通车辆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防护组织机构、安全防护工作流程、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
三、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包括:
(一)车辆前、后、左、右两侧视镜;
(二)车内乘客显示屏;
(三)紧急制动装置;
(四)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设施;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带、座椅、扶手等内饰。
第八条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驾驶员安全防护要求
第九条公共交通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二)熟悉公共交通车辆的操作规程;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四)具备安全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公共交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遵守车辆操作规程,规范驾驶行为;
(三)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五、乘客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一条公共交通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规定使用车辆设施设备,如安全带、扶手等;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乘车环境的行为;
(四)发现车辆安全设施损坏或者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驾驶员。
六、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十二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转移等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车辆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八、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