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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辆保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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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保险管理,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公共交通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校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投保、理赔、管理等工作,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保险范围与险种

第四条公共交通车辆保险范围包括:

(一)车辆损失险: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全车盗抢险:赔偿因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四)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损失险:赔偿因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

(六)不计免赔特约险:在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免除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免赔额。

第五条公共交通车辆险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考虑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基本险种。

(二)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运行环境等因素,选择附加险种。

三、投保与续保

第六条公共交通车辆投保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二)保险公司审核车辆信息及投保资料,确认无误后,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公共交通车辆续保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保险期满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出续保通知。

(二)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前30日内提出续保申请。

(三)保险公司审核续保申请,确认无误后,与投保人签订续保合同。

四、理赔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保险公司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

第十条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赔偿投保人损失。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车辆损失险: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免赔额计算。

(二)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计算。

(三)其他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业务规范、透明。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共交通车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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