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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驾驶人员。

第三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二、资格条件

第四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具备一定的交通法规和车辆操作知识;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第五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应聘任前,应当参加由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六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确保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三)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辆整洁;

(四)负责乘客安全,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接受乘客监督,对乘客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六)参加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和考核。

四、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交通法规和车辆操作知识;

(二)职业道德和乘客服务;

(三)行车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

(四)车辆维护和保养知识。

第八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驾驶技能;

(二)交通法规知识;

(三)职业道德和乘客服务;

(四)行车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

五、奖惩

第十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安全行车成绩突出,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积极参加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为公共交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二)违反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服务态度恶劣,严重损害乘客利益;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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