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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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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一、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地铁、轻轨等。

三、第三条安全检查组织

1.公共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第四条安全检查内容

1.车辆外观检查: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整洁,标识是否清晰,车身颜色是否符合规定。

2.车辆内部设施检查:检查车内座椅、扶手、车门、紧急逃生装置等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安全锤等应急设备是否齐全。

3.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检查车辆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技术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车辆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车辆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灭火器、烟感器等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5.车辆安全装备检查:检查车辆安全带、安全锤、应急药品等安全装备是否齐全。

五、第五条安全检查程序

1.每日发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2.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安全检查员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4.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六、第六条安全检查责任

1.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安全检查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第七条安全检查保障

1.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为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第八条违规处理

1.对不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对因安全检查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3.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第九条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第十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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