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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鸳鸯金搂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编号:2017-016
深圳鸳鸯金搂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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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鸳鸯金搂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编号:2017-016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关联交易原则5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履行7
第五章 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的规定8
第六章 其他事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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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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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股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含5%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 、配偶
3、兄弟姐妹
4 、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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