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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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其权力配置,又可称为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世界各国主要有二种模式: 单层制(one-tier system ) 双层制(two-tier system ),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模式。 第一节 股东会及股东权利保护 一、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概念与特征 股东会(shareholders’ meeting):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的特征: 1. 由全体股东组成 (F37、99) 2.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是合议制机构 4.是公司必设机构 (二)股东会的职权(F37,99)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39、100) 1.定期会议(regular meeting) 又称股东年会,是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有限公司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临时会议(special meeting) 又称特别会议,是依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股东会会议。 临时会议的召开规则: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9.2) 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00) (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1.会议的召集与主持(40、101) 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会议的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1) 股份公司应当在年会召开20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天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102) (五)股东会的决议规则 1.股东表决权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股东享有的就股东会议案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1)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记名股持有人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32,139); (2)股东持有的无表决权股无表决权;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103) 3.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亲自行使(含网络)、代理行使、书面行使 4.表决方式与表决原则(42,43,103) (1)原则上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 表现:有限公司原则上实行比例表决方式,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表决权。 资本多数决的例外:第71.2:(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思考:资本多数决的利弊。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普通事项—简单多数通过(1/2 特别决议—重大事项—绝对多数通过(2/3 特别决议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包括: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 5.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5条: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举例说明: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东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股,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股。 按直接投票制度,则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无话语权。 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为100×5=5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255票。少数股东拥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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