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之二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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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二酬金揭露方式( ) 修正後( )
董事 含獨立董事( )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或監察人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
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個別揭露「董事及監察人」姓名及酬金,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
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
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個別揭露「董事及監察人」姓名及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
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註1】。
(二)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
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註 2 】。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或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董
事或監察人酬金 【註3 】。
(四)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
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註1】例如:以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103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如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
但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2 】例如 :以99 年度股東會編製98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98 年1月至 98 年12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
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8 年1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
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個月以上者(亦即 97 年11月、12月及 98 年1月連續 3個月),亦應分別採個
別揭露方式。
【註3 】例如:以99 年度股東會編製98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98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98 年2月 、5月及 8月等
任 3個月份 ,發生各月份全體董事 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50%者 ,則應揭露於 98 年2月 、5月及 8月之各該
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董事酬金 ;另如監察人發生任 3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 應揭露
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50%之個別監察人酬金 。
※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 :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
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1-1)董事 含獨立董事( )之酬金 (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董事酬金 A 、B 、C及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 、B 、C 、D 、
D 等四項總
E 、F及 G 等
額占稅後純 薪資、獎金及 七項總額占稅 有無領取
報酬 (A) 退職退休金 董事酬勞 業務執行費用 益之比例註( 特支費等(E) 退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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