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处理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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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处理实务
一、基本案情
德国人Mike于2011年7月1日与苏州T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Mike担任项目经理,每月工资285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并约定Mike每年带薪年假为30天。劳动合同签订后,T公司为Mike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至2013年6月22日止。
2012年11月15日,T公司向Mike出具离职证明,要求Mike离开公司。Mike对此不予认可,没有签收该证明。但自该日起,T公司不再让Mike上班,并且工资结算至11月15日。
2012年11月22日,Mike收到T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该证明载明:“Mike由于个人原因,口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现双方充分协商后,公司同意Mike的辞职申请,自2012年11月15日起,公司与Mike的劳动合同解除……”。
此外,Mike在T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
2013年7月30日,T公司向Mike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单位决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解除与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在该通知书上列明了Mike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自2013年年初至2014年8月份,双方各自先后启动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法院诉讼及执行三个阶段,第二个案件历经劳动部门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法院诉讼、二审法院诉讼以及执行五个阶段。
二、第一个案件
(一)劳动争议仲裁阶段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
2012年底,Mike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继续履行其与T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支付2012年11月至劳动合同恢复履行之日期间的工资。
2、各方观点
T公司观点:
T公司认为Mike系主动辞职,并以口头方式向T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离职要求,T公司于11月22日出具《离职证明》,工资结算至11月15日,双方自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Mike观点:
T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系其单方出具,Mike从未向T公司提出过离职,双方也未协商过解除动合同,T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观点:
(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T公司主张Mike系个人离职,在Mike不予认可的前提下,T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采信Mike陈述,T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对Mike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2)关于工资损失,因T公司系违法解除,由此造成Mike的工资损失,T公司应予承担。因Mike自11月15日起确实未提供正常劳动,从公平角度出发,以Mike工资的60%计发工资损失,故T公司应支付2012年11月16日至裁决之日(即2013年5月17日)的工资损失102600元。
(二)法院一审阶段
T公司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因开庭T公司未到庭,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按时到庭为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T公司撤回起诉。
(三)执行阶段
T公司被裁定撤回起诉后,并未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Mike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 T公司将被执行工资102600支付给了Mike 。
三、第二个案件
因Mike与T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第一个案件审理过程中,Mike多次要求返回T公司工作,均遭到T公司种种阻挠,T公司于2013年7月底向 Mike 寄送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Mike又开始了第二轮与公司之间的拉锯战。
(一)劳动部门调解
因Mike在职期间并未休年休假,为此,Mike向区劳动部门投诉,要求T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差额工资,但由于Mike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要多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劳动部门只受理法定年休假天数部分,在区劳动部门的调解下,T公司向Mike支付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法定年休假共计7天带薪年休假差额工资18345元。
(二)劳动争议仲裁阶段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
T公司于2013年7月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将D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Mike返还T公司188739元补偿款。后由于T公司开庭时更换了律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Mike返还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工资188739元。
Mike接到传票后,在开庭前一天才将此案委托我方代理,我方连夜仔细研究案情,起草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请求:(1)T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00元;(2)支付工资70103.45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8896.38元。
2、各方观点
T公司观点:
对于本申请:T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D公司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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