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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对我们的行为原则或公理的选择上的基本的和绝对的形式要求,即康德所认为的最高道德原则,但是他并没有规定这个道德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则道德规则的形式,如果一个道德规则不能为一切人所奉行,不能被普遍化,那么它就是不道德的。(可普遍化的道德规则)
人是目的:人是理性的动物,个人不能只作为达到自己目的手段而存在,人应该是独立的个体,也不能让他人屈从于我们的目的,应该尊重他自己选择的权利,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善良意志:康德强调人应该为了义务而义务,仅仅是行为符合道德规范还不够,还用应该在动机上遵循道德规则,康德把这个为了义务而义务的动机称为善良意志。(对道德法则的绝对服从)
显见义务:显而易见正确的义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能够见到的,常识性的义务。
实际义务:具体情况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正义:对社会制度进行的一种道德评价,是指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得到的东西是社会的基本善;是社会分配基本善的原则。
形式正义:以一整套高度理性化、形式化和程序化的规则作为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纠纷而体现的正义。形式正义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则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指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价值目标、内容具有合理性。它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是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
功利主义:“功利”,有益的,有利的东西的总称,一个行为如果能够导致最大可能的善的结果或者最小可能的恶的结果时,这个行为就是正当的。功力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道德规则:有关道德的规则。具有社会重要性,他的履行与否关系着社会全体人员或者大多数人的生存,幸福,或者关乎社会的的安全,稳定和秩序。
非道德规则:与道德无关的规则。对于维系社会并无重要性,无关社会大局,苏沪和违背规则对社会并无太大影响。
利己主义:在日常生活中始终存在的一种行为方式,即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只做使自己快乐或者幸福的事情。对于利己主义有两种定义,一种认为,利己主义就是以追求个人的幸福,快乐或者利益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准则,就是只做能给自己带来幸福,快乐的事情;另一种定义认为,利己主义不是指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方式。
公正:若无不同就应该相同的对待,包括康德的绝对命令与黄金律
善:对人的品质进行判断的判断词,即为好。善还可以用来指一切好的事物,比如快乐,幸福,权力,知识,友谊,爱,美。一般为人所欲的。
正当:对人的行为过程或社会制度的判断。
二,简答题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原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第一款中,坚持的是算术平等的原则,即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分配遵循严格的平等原则。他把这种权利设定为正义原则中的优先性原则。
在契约论和无知之幕的基础上,罗尔斯承认社会地位以及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但是对可以允许的不平等加上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第二原则。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1) 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形式正义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则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实质正义是指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价值目标、内容具有合理性,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
(2) 区别:形式正义不涉及所坚持的原则、体系的实质内容是否正义,不管被平等处理的情况或人是否真的平等,被不平等处理的情况或人是否真的不平等。而只关乎原则和体系的实施程序的正义。实质正义则要求公正(不偏不倚)地分配社会权益,而不仅仅是公正(不偏不倚)地实施既定的分配制度。
绝对命令
第一,“要按照你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第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第三,“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最终会导致目的国。”
利己主义原则
利己主义的原则是: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只做使自己快乐或幸福的事情。利己主义原则不可普遍化,不能作为道德原则。
公正原则。
道德规则的可普遍化的实质要求是公正,公正即若无不同就应相同对待。
公正原则的表达有两种,黄金律和绝对命令。
黄金律可表述为:你若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当怎样待人。黄金律从人的欲望(或不欲)内容的一致性推出人际关系的公平对待原则,其前提是人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从而达成价值共识,但这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并不适用。且黄金律把具体的欲望主体作为道德行为主体,无法摆脱个体的主观性和偏颇性。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第一,“要按照你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疽第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第三,“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最终会导致目的国。”康德对人做了抽象,以人格本身而不是人的欲望来体现普遍性;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