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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规划院:院内部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详细样板及详细说明 82页 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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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控件1 文本编制导则 本导则以设市城市为例,文本框内文字为参考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可参照《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城市总 体规划的编制目的。 为指导XX 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编制背景 本条为可选条款。规划编制背景一般从区域环境、 位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城市社会 经济发展等几个方面简要说明编制的背景。编制背景应有针对性。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应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有一定的宏观高度。建议内容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三—第六条,可作为一般城市的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 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 史文化。 2)从城市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 3)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保障公众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 规划 则 规划 则也可以与规划指导思想合并为一条阐述,称为 “指导思想与 则”。 规划 则是在规划指导思想之下的具有战术性、策略性方针,是针对各个城市的实际而 制定的工作 则,因此,要有针对性并能在规划过程中真正体现。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规划依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是国家现行的法律、规章; 2)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层次规划; 12 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3)地方政府社会及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修编、调整的请示报告 和批复。 2、作为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应注明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 应注明规划期限。 3、规划文件的排列顺序宜遵循以下 则: 1)先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后市级地方性法规; 2)先法律法规后行政文件; 3)2000 年前编制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则 不宜作为 2005 年以后的城市总体规 划的修编依据,新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视具体情况可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据; 4)必须将上级政府关于同意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列出; 5)各种具体规范及标准不必一一列出; 6)国务院及建设部下发的各通知、意见、规定、函等一般不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依据,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选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2005]第146 号令) 3)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年)》 4)××省 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文号) 5)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及2020 年远景目标纲要》 6) 《××市城镇体系规划 ××××—××××年)》 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六条 规划重点 规划重点应简洁明了地说明本次规划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可以从城市发展定位、城乡 协调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说明规划重点。 本条为可选条款) 第七条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起始年为报批年,规划期末年 应与审批 机关对修编总体规划的批复中的期限一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 测性安排,一般可以控制到20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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