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四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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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备案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
一、个人销售住房
(一)个人转让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买卖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三)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一)个人转让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互换住房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三)互换住房的协议、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互换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一)个人转让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赠与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三)房产所有权证;
(四)属于继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属于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附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双方合作建房协议;
(三)发改委关于合作建房的立项批复及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公证书、批准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投入资金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处理凭证;
(五)分房后自用的相关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以上五、六、七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改造安置住房的批文;
2.房产权属证明;房产面积及售价;
3.评估单位按市场交易法作出评估的报告等;
4.主管税务机关关于增值额计算情况的审核意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一)上述四家资产公司回收房地产的具体名称;
(二)批准回收房地产的文件;
(三)房地产抵偿债务和房产证等;
(四)购买房地产的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
九、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的房地产;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
十、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
十一、对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以上九、十、十一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国家有关部门股份公司的批复;
3.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
4.记载固定资产过户的会计报表、账簿资料;
5.接受转让、划转、土地变更等房地产的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6.评估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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