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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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一)
主讲老师:许江波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1.原制度(1997年颁布的)滞后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虽然自2000年财政改革起,不断发布补充规定进行规范,但是还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2.原制度未涵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会计信息不完整。原制度基建项目另设帐套核算,与基建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未并入大帐,导致会计信息不完整,不符合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也不利于资产负债的管理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的要求,修订后的制度增加基本建设核算的内容和报表披露内容。
3.原制度不能反映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能提供报告期间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损耗信息,进而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4.原制度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一些新业务的核算需要。如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捐赠资产,长期投资业务等。
5.原制度会计科目与报表体系不完善,不能满足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部分会计科目设置比较粗放(如借入款项、其他应付款、事业支出等)、部分会计科目设置按照现在的要求应该取消(如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等)、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合理,如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平衡公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规范等。
二、新制度的主要变化和突破
1.适应财政改革和财务规则的需要,增加相应的会计核算。
(1)配合国库集中收付的相关规定;
(2)配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注重明细经济分类明细科目的设置和核算;
(3)配合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规则的需要,强调对财政补助收、支、结转结余,与非财政补助收、支、结转结余分开核算,单独设置财政拨款收入与支出表;
(4)配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既满足了预算管理的需要,又能通过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反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并为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提供数据支持。
3.强调对财政投入资金的核算。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并适应预算管理的规定,增设“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4.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
5.突出强化资产的计价和入帐管理,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帐,并要求单位在报表附注中对以名义金额计量资产的情况进行披露。
6.将基建帐数据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帐”。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每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中反映。
7.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
(1)新制度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改革的需要和满足报表的编制要求,对现行制度下的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对个别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确认计量原则、所涉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账务处理等内容。
(2)新制度用“财务报表”取代了原制度的“会计报表”,明确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取消了原制度的收支情况说明书,使报表体系更加规范,信息披露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新制度取消了季度报表,有利于减少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量。
(3)全面理顺资产负债表。一是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完整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也可以有效避免实务工作中因结账、理解不正确等而导致的许多不应有差错。二是新制度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决策有用性。
(4)改进收入支出表结构。一是将原制度收入支出表的“横式结构”改为“竖式结构”,符合通行的会计惯例,阅读和使用更加方便。二是按结余的不同类别,在收入支出表中,分别列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同时还可以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分配(包括转入事业基金)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的收入支出表填制要求较高,需要强化规范收入支出类科目的日常核算和明细核算。
(5)新增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反映事业单位某一会计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实质上是对收入支出表的细化,可以较好实现预算管理信息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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