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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教学内容重点: ★企业法人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 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稳定、连续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营利性,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企业利润或资产增值最大化,并实现企业出资人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有些经济组织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如宋庆龄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 等。 (二)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形态可以分为若干种类: 按经济性质(所有制形态): 按组织形式(资本构成和责任形式): 按法律地位: 按出资者: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设立、运行、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 ① 假设部分。即,适用条件。 ② 行为模式部分。即,指示人们作为或不作为。 ③ 法律后果部分。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给予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 依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① 授权性法律规范。通常会使用“有权” “有…的权利”“可以”“有…的自由”等字眼。 ② 义务性法律规范。又可分为: 命令性法律规范,比如使用“必须”“应当”“有…义务”;和禁止性法律规范,比如使用“禁止”“不得”等) ③ 权义复合性法律规范。即授权性法律规范和义务性法律规范的结合,一般出现在对赋予国家机关职权的法律规范中。 依据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 ① 强制性法律规范。即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作为或不作为,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② 任意性法律规范。即行为人不必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作为或不作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加以选择,具有任意性。 (二)企业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 三、企业法人制度 (一)法人和企业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种类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什么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何在?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之处: ① 起始时间不同。 ② 内容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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