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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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 业 法
了解:1、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
2、不同合伙企业的联系和区别;
掌握: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异同处;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 特征:
依法设立;(法定性,是企业存在的先决条件,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发营业执照)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商品性,是企业的基本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是企业存在的物质基础);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性,体现企业自主经营的特征);
是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社会经济性和组织性);
2、企业的分类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分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私营企业
④外商投资企业
⑤公司企业
2)按企业所属行业分
①工业企业
②农业企业
③商业企业
④矿业企业
3)按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分
①特大型企业;
②大型企业;2000~
③中型企业;300~2000人
④小型企业;300人以下
4)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分
①独资企业
②合伙企业;
③公司企业;
5)按企业法律地位分
①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型)等;
②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伙型)、公司的分公司、非法人公益团体等。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1、企业法的概念: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法的体系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
2)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
3)公司企业的法律法规
4)私营企业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概述
包括:①普通合伙企业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③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合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指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以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法人为有限合伙人的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按各合伙人认缴的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可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1人,则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由于合伙的人合性,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①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注意: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②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③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2)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载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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