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实施要点第五点、第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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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五、申請手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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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撥款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作為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併納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管理,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有不敷者,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代 碼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文號 字第 號 申請人 姓名 職稱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到職日 年 月 日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電話 代辦銀行以臺灣土地銀行
分行為優先 保證人 姓名 職稱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到職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申請貸
款項目 □傷病住院貸款 □疾病醫護貸款 □喪葬貸款
□重大災害貸款 檢附
證明 申貸
金額 新臺幣: 元整。 貸款
紀錄 □曾經貸本貸款,貸款項目: 貸款日期: 年 月
貸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
□未曾貸本貸款。 承辦人姓名: 承辦人電話: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 會計主管 機關長官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此致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填表說明:
一、本表免備文,請填寫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申貸標準:
(一)傷病住院貸款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疾病醫護貸款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喪葬貸款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重大災害貸款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申請貸款時,應隨申請表檢附戶籍資料(申請人與事故發生人之關係證明),暨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等有關證明文件。
五、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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