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退休、抚恤法制宣导讲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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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制宣導講習 教育部人事處 99年11月 宣導講習大綱 壹、公教人員退休與資遣 一、適用對象 二、退休種類 三、退休條件 四、延長服務 五、資遣規定 六、精簡加發 七、退休金種類及計算 八、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宣導講習大綱 九、55歲自願退休加發規定 十、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 十一、退休年資之採計 十二、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十三、新舊制年資補償 十四、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十五、遺族撫慰金 十六、退休及撫慰案之受理及變更 宣導講習大綱 十七、退休金、資遣給與及撫慰金之支 (發)給 十八、退休金、資遣給與及撫慰金喪失 及停止 十九、退休金、資遣給與及撫慰金保障 二十、請求權時效 二十一、行政救濟 宣導講習大綱 貳、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一、設計意旨 二、改革原則 三、適用對象 四、修正方案內容 五、計算範例(公務人員) 六、計算範例(教育人員) 七、配套措施 八、優惠存款注意事項 宣導講習大綱 參、公教人員撫卹 一、適用對象 二、撫卹種類 三、因公撫卹認定標準 四、撫卹給與 五、領卹遺族範圍 六、領卹權之保障與限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壹、公教人員退休與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 (99.5.14送立法院版本) 適用對象 退休種類 退休條件(自願退休) 退休條件(屆齡退休) 退休條件(一般命令退休) 退休條件(一般命令退休) 退休條件(因公命令退休) 延長服務 資遣規定1 資遣規定2 資遣規定3 資遣規定4 資遣規定5 精簡加發1 精簡加發2 再任公職繳回慰助金 期限: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7個月內。 標準: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程序:由再任機關收繳餘額,繳回原服務(改隸或上 級)機關。 再任範圍: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1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2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3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4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5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6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1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2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3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4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5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6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7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8 依「任職滿25年」條件自願退休人員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75-A-B) +1=X A:代表新制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新制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X:代表新制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個人實際年齡+X-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資+X-1=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 ※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X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10,代表應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9 案例1:民國100年時,年齡48歲,年資23年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10 案例2:民國100年時,年齡49歲,年資19年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11 案例3:民國100年時,年齡39歲,年資15年 75-15-39+1=22(>10)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20%之月退休金。 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4%之月退休金。 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55歲自願退休加發規定 適用對象:100年12月31日(教育人員100年1月31日)以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者。(即46年1月1日(教育人員45年2月1日)以後出生者,均不再適用) 辦理期間:於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即至遲於56歲生日之前1日) 加發額度:一次退休金5個基數=本俸(薪)×2×5 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1 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2 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3 退休年資之採計1 退休年資之採計2 退休年資之採計3 87.6.5以後退休、資遣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聘用人員年資:84年6月30日前經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得採計,自58年4月28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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