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教人员购置住宅辅助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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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
一、為有效執行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會(以
下簡稱住福會)執行,並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之。
住福會執行前項業務,應洽定銀行提供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以
下簡稱本貸款),經借款人與指定貸款銀行簽訂本貸款契約後,由住福會貼補本貸款差額利息。
三、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
教人員,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申請人或配偶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不論已否辦妥貸款手續或已否清
償者。
(二)申請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或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三)申請人或配偶曾因拆除或騰空原住公有眷舍房屋獲政府補助者。
(四)申請人或配偶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者。
(五)申請人或配偶曾獲准辦理本貸款,經放棄尚未滿三年者。
(六)申請人已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者。
經申請本貸款後,住福會核定發布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申請人有辭
職、受解聘(僱)、不續聘(僱)、免職、撤職、退休(職)、資遣、調任非屬中央
公教人員時,其服務機關、學校應向住福會撤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住福會核定發布後,與指定貸款銀行簽訂本貸款契約前,有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或申請人有辭職、受解聘(僱)、不續聘(僱)、免職、撤職,不
得辦理本貸款,其服務機關、學校應通知住福會撤銷或廢止其貸款資格。
申請人經住福會核定發布並與貸款銀行簽訂本貸款契約後,有第一項各款及
前項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辦理本貸款之資格。住福會已貼補之本貸款差額
利息(以下簡稱差額利息),申請人應負返還之責。
住福會於核定發布前,發現申請人有第二項情形者,應不予核定發布;已核
定者,發現有第二項或前項情形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如係可歸責於申請人者,
並追究其責任。
申請人及配偶同為公教人員,以輔助購置一戶住宅為限。
四、住福會應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會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層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一)本貸款各官等最高限額。
(二)借款人自行負擔本貸款之利率。
前項第二款借款人自行負擔本貸款之利率,每屆滿一年得檢討一次。
五、本貸款由住福會依據中央公教人員住宅需求調查資料,參酌資金狀況,決定年
度核定發布總人數。
六、辦理本貸款之程序如下:
由住福會於年度預算通過後,函知中央各一級機關年度貸款相關規定,並由
該機關轉知所屬辦理。
各機關、學校接獲其上級機關之通知後,應即轉知具申請本貸款資格之人員
,並依「公教人員辦理輔購住宅計點標準表」(如附表)計算積點,再由申
請人填具住福會按年度印製之本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向服務機關、學
校申請。
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申請案,應依第三點之規定,嚴加審核無訛後,先
行造具積點統計表,經其上級機關按規定日期核轉住福會彙整,逾期不予納入該年度作業。
住福會得邀集中央各一級機關,依據各機關、學校所送積點統計表,參酌當
年度貸款計畫總人數,研商當年度貸與之最低積點標準,經決定後,據以函
知各機關。
各機關、學校依最低積點標準,就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所填具貸款申請書及積
點調查表,於確實審核無訛後,按積點高低順序造具受配名冊(如附表三),
連同本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經其上級機關核轉住福會,並依指定之時間
、地點,派員會同辦理統一核定發布作業。
(六)各機關、學校接獲住福會核定發布之公文後,應即轉知每一受配人,以憑向
住福會指定貸款銀行辦理本貸款事宜。
七、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對已辦理本貸款人員,應於公務人員履歷表輔貸註記
欄登錄,人事異動時應於離職證明書內記載已是否辦理本貸款;調(離)職或
再任人員如申請本貸款時,應繳驗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
住福會得不定期派員前往各機關、學校查核本貸款業務辦理情形。
八、公教人員購置由各機關、學校就地改建之住宅時,該機關、學校應就符合規定
之申請人所填具本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確實審核無訛後,按積點高低決
定住宅分配順序,並造具受配名冊(如附表四),連同本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
表,經所屬中央一級機關核轉住福會核定發布。受配人應於住福會規定之期限
內辦妥繳交自備款及本貸款簽約手續,並出具借據,交由指定貸款銀行全數轉
帳撥付住福會,以抵付承購之房地價款。
九、經住福會核定辦理本貸款者,應依住福會核定發布函所規定之期限,向指定貸
款銀行簽妥本貸款契約。如係承購機關、學校興建之公教住宅者,應於一個月
內辦理完峻。除經住福會同意延期者外,未於限期內辦妥者,以放棄資格論。
中央公教人員經核定准予輔助購置住宅後,未與指定貸款銀行簽訂本貸款契約
前死亡者,喪失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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