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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
1.英国的宪政传统
①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近代西方的宪政传统。西方宪政思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共和思想,即不同政体因素互相混合、制约,从而达到平衡。英国能够开创宪政传统,是由其历史及沉淀于其中的独特的政治文化分不开的。
② 英国的历史:
a.英国的起源第一步始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不列颠的入侵。公元433年,不列颠人到罗马请求罗马人帮他们反对波克特人,在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他们找到了盎格鲁人。因此,他们入侵的方式是整体性移民,属于民族迁移型的移民入侵。定居下来以后,开始建立若干小王国,6世纪末形成七个较大的大国,“七国时代”持续了300多年。它们之间展开了争霸斗争,但每一代霸主仅满足于被他国尊为名义上的“不列颠统治者”。8世纪起,丹麦人入侵英格兰,各王国主动联合在一起保宗卫国。随着入侵者被赶走,统一的英格兰就出现了,各王国分到作为单独的郡而成为统一王国的一部分。
b.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英国的封建制度迅速建立。于是,原始民主遗风之基础得以保留。诺曼时期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成为推动英国宪政成长的力量。
③ 英国宪政的生长因素:
a.撒克逊人是日尔曼人的分支,入侵不列颠之前处于民族社会解体阶段,社会秩序主要靠原始部落习惯来维持。这种原始习惯成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习惯法的生命源于社会的普遍认同,而非统治者的意志,从而赋予早期英国法以浓厚的社会公益性,从而孕育了英国人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王在法下”成为英国法律传统与生俱来的属性之一。(法治传统)
b.英国的政治协商传统同样源于日尔曼的原始习惯。因为古代日尔曼人的公共事务都是通过民众大会协商解决的,英国建国后,这种协商决策习惯继承下来,其形式主要通过贤人会议来实现,该会议容纳了英国社会有影响的几大势力。国王利用贤人会议进行统治的过程,也是贤人会议参政议政分享国家统治权的过程,这种会议协商制度使古代原始的协商议事习惯被保存下来。(政治协商传统)
c.诺曼以后,国王与贵族之间建立了一种封建法权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绝对支配与服从关系,而是互享权利义务的双向契约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只存在于习俗与惯性之中,但为人民所熟知,分别制约双方的行为,在事实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因此,每一个君主都是权力有限的君主。(封建法)
d.1215年,《大宪章》就是封建法效能的直接产物,明确规定了国外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它居于国王之上。于是,法治原则以宪法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随后,凡是国王胆敢挑战法治传统者,无不身败名裂。
e.随着封建制度确立,贤人会议演变为御前大会议,于是政治协商传统得到延续和发展。由于英国建立欧洲最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是欧洲最为强大的王权,贵族无望挑战王权,便把参政议政权作为与王权斗争的首要目标。封建法与大会议是贵族现成的斗争武器;而王权也没有强大到压倒一切贵族的地步。于是,强大王权与贵族联盟形成一种奇特的二元平衡结构。于是,封建法与大会议的封建胎记日趋淡化,其宪法和公权机构的性能欲显突出。于是,法治欲协商传统得以延续。(大会议)
f.12世纪中后期,英王亨利二世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体制中央集权化,于是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封建法逐渐融为一体,普通法由此而生。普通法天生具有较高的法治含量,因为:源于法官的司法判例,并经法官的重新解释而实现其发展;借助于令状制度形成的,具有注重秩序的诉讼形式主义的特征;走上了职业化道路,赋予司法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其所采用的陪审制和对抗制审判方式欲法治宪政精神相契合。总之,普通法的宪法属性使其成为促进英国法治和宪政传统成长最强大的法律力量。(普通法)
g.在普通法产生的同时,大会议也完成了从封建协商机构向代议协商机构议会的转变。1251年,骑士和市民代表被正式邀请出席大会议,近代主义的议会得以产生,把英国政治协商传统推进到新的历史阶段:结束了贵族阶层独享被协商权的历史,加速了英国“政治民族”的形成进程,有国王-贵族的二元权力结构变为三元权力结构,从而更具有稳定性;政治协商的内涵发生变化,立法权、征税权、监督政府权由此产生于议会;开创了代议制的先河,不管一个国王领土有多大、人口有多少,不会因社会参与难题而妨碍宪政制度的实行。(议会)
总之,宪政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保护权利。没有宪政传统的支持,一部成为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宪法就没有必要。
2.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① 生平:(1588-1679)出身于贫苦的牧师家庭,后来做贵族子弟的教师,培根最信任的秘书,几何学的演绎方法,政治学名著《利维坦》(1651年)。
②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a.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演绎出其全部的政治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趋利避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原则。
b.在国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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