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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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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储蓄业务
(一)新开户必须设置存款密码方可通存通兑,凭证件、印鉴或任意支取的客户,只能在开户信用社存取款。老户(由旧版储蓄程序结转的帐户)凭密支取的,随着全省联网范围的扩大,今后可在全省范围内通兑;任意支取的,可在县辖范围内通兑;原先设为凭证件或凭印鉴支取的,在新系统中,只能在开户信用社存取款。
(二)开户时,支取方式可由客户在“印鉴”、 “密码”、 “证件”中任选一种,若客户不作表示,则默认支取方式为“任意”。修改支取方式必须凭存单(折、卡)和存款人有效证件办理,除“凭密码支取”改为“任意”支取方式可在联网代理网点办理外,其余修改必须在开户信用社办理。由“凭密码支取”改为其他支取方式后,不再通存通兑;由其他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后,可以通存通兑。
(三)通兑级别分为“不通兑”、“县级”、“市级”、“省级”四种。客户不愿通存通兑的,在存款凭条“通存通兑”后的□内打“×”,若客户不作表示的,默认为通存通兑。客户对通兑级别不作特殊表示的,系统默认为省级通兑。
(四)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系统默认为自动转存。存款到期日若不支取,按原期限自动转存,且转存次数不限。储户不愿自动转存的,在存款凭条“自动转存”后的□内打“×”,否则默认为自动转存。每次自动转存时将上次利息扣除利息税后并入存款本金。
原系统自动转存规则与新系统不一致的,在新旧系统数据转换时,对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帐户按新系统转存规则作一次性的转存处理。原系统为约定转存的帐户,在新系统中按自动转存规则处理。
定期储蓄自动转存后存期未满,储户要求支取存款时,不按提前支取手续处理。
(五)定期储蓄存款帐户可以办理一次部分提前支取,部提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个帐户部提后的存款余额不得小于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
自动转存后的定期储蓄存款帐户,不得部分提前支取。
(六)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七天通知两种。储户根据预约申请,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信用社,支取全部或部分本金。部分支取的,支取后存款余额不得小于通知储蓄存款最低留存金额5万元。
通知储蓄存款不得异地支取。
(七)活期储蓄存折户允许无折续存现金,但信用社必须打印回单给客户。
(八) 推行“免填单”服务的信用社,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先由信用社打印存取款凭条,再交由储户签字确认。
二、对公业务
(一)结算存折户的通兑方式、通兑级别以及客户存款时的有关约定与储蓄帐户相同。
(二)在支付密码未推行之前,“1413转帐”交易的收付款人都必须在本信用社开户,即不允许做跨社的转帐业务。但收付款人分别在同一个信用社的不同营业网点(中心社、分社)开户的,可由付款人发起直接通过转帐交易办理转帐业务。
(三)在同一个县联社范围内,允许跨社办理客户帐户的收现业务。
(四)单位通知存款的有关规定与储蓄通知存款相同,单位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的,支取后存款余额不得小于最低留存限额50万元。
(五)对公结算存折户可无折续存现金,但信用社必须打印回单给客户。
三、帐户管理
(一)挂失、解挂
1、客户存单/存折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挂失时由客户提供户名、存款种类、开户日期、余额、支取方式等内容,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挂失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2、口头挂及解除挂失:
(1)客户存单(折)、密码遗失,来不及书挂时,可在任一联网的营业机构办理,信用社受理时,在挂失原因栏注明“存折挂失、存单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等内容。
(2)口头挂失5天内该帐户不允许发生借方业务(协议约定代扣款业务除外),但可发生贷方业务。口头挂失期限为5天,期满后自动解挂。
(3) 口头挂失期内,客户也可到开户网点办理解除口头挂失手续。
3、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
(1)客户存单/存折遗失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2)书面挂失7天内该帐户不允许发生借方业务(协议约定代扣款业务除外),但可发生贷方业务。7天后,书面挂失不自动解除,客户可到开户网点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3)7天内及7天后,客户均可到开户网点办理解挂手续。
4、密码挂失及解除挂失、解密任意支取
(1)客户遗忘密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2)密码挂失7天内该帐户不允许发生借方业务(协议约定代扣款业务除外),但可发生贷方业务。7天后,密码挂失不自动解除,客户可到开户网点办理“解密任意支取”手续,此时帐户支取方式为任意,通兑级别为不通兑;客户如希望继续凭密支取的,可通过修改支取方式办理。
(3)7天内及7天后,客户均可到开户网点办理解除密码挂失手续。
(二)客户存款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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