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讲座.ppt
讲座主题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颜运秋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立法意义。最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首次设定行政公益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将是对现行诉讼法理论的一大创举。提纲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公益诉讼的外国发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合理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群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观点一:行政公益诉讼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公诉和一般主体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形式。观点二: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观点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观点四: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或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我赞同!特征一: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特征二:被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对同类事项可以反复适用,因而更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因此,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被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等其他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特征三: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表现在向法院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行政主体查处损害公益的行为,以及诉请行政主体履行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等。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的公益种类和情形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特征四:诉讼双方的力量不对等。在“民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则是掌握某种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诉讼双方的力量并不完全对等,甚至严重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力量失衡往往会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进而影响到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特征五: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是指不需要公益侵害实际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做,有利于把潜在的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上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公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外国发展1.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美国是最早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公益诉讼脱胎于民众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一系列案例把起诉条件由“权力损害”调整为“利益影响”,并且建立了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长”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后,才正式形成。直到1940年桑德斯兄弟无线电广播站控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一案,美国法院承认了竞争者的起诉资格,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权利损害”逐步调整为“利益影响”之后,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才开始得以确立。在三年以后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第二上诉法院首倡了“私人检察长理论”。有些州在法律中明文确认了个人代表公众提起旨在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以环境诉讼为例,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是美国首次确认公民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资格的法律。70年代后的主要联邦法规也都规定了公民的起诉资格,从而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取消了传统法律关于起诉资格的障碍。在联邦法律中,《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首创了“公民诉讼条款”,其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法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表现为越权之诉。法国行政诉讼分为越权之诉与完全管辖权之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