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一種现代传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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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
? Brian Bix, Natural Law: The Modern Traditio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Edited by Jules Coleman, Scott J. Shapir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Brian Bix??
?? Brian Bix,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与语言、家庭法和契约法。个人简介请浏览: HYPERLINK /FacultyProfiles/BixB.htm /FacultyProfiles/BixB.htm。
[本章摘要]:自然法理论自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代产生以来,已经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自然法理论是一种流变的理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理论和宗教神学相互融合,成为了“神学自然法”,到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自然法理论重新找到了人的理性,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它是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但是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自然法理论由于种种原因不断衰落。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然法理论重新复兴。本章就对复兴后的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概括和评论。作者认为,新自然法理论是依凭古典自然法传统而兴起,但与古典自然法理论还有着很多的区别,新自然法理论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回应,并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了修正,本章主要介绍了新自然法理论的几个主要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菲尼斯和摩尔——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论,最后,作者对新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简短的评论,讨论了自然法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认为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带给法理学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为那些考虑到法律的道德渴望的有关法律的观点提出了一种对那个社会制度更充分因此也是更好的理解。
[正文]
自然法理论是系统的考虑宇宙秩序、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模式,这个模式以各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不同的自然法理论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目的:例如,提出了普遍有关正确的行为和选择的主张(道德和道德理论);提出了有关一个人怎样得到正确的道德知识的主张(认识论和后道德理论);以及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法律理论)。就如我们将要讨论的,自然法在现代政治理论(有关政府角色和限制以及自然权利方面)和国际法的发展中起到了中心的作用。
本章主要讨论关于自然法理论的新近著作,尤其是那些集中讨论实在法(自然法对其的限制)的著作。然而,在没有对现代著作产生的传统有一个深刻的认识的情况下要理解这些现代著作的起源和方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本章将以有关自然法的简短的历史和概观开始。
人们可以在柏拉图(Plato,c.429-347)、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84-322BC)和西赛罗(Cicero,106-43BC)那里找到有关自然法进路的重要的方面;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c.1225-74)给了它系统的形式。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期间,随着如Francisco Suarez、Hugo GrotiusSamuel 、PufendorfJohn Locke、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的作品的问世,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成为了神学、道德、法律和政治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然法所扮演的角色在更广泛的宗教、道德和政治争论中是多种多样的,这或许并不令人惊奇。有时,自然法被认为是与一种特别建立起来的宗教是一致的,或者更普遍的与社会现状相一致,而在其他时候,它又被提倡激进变革的人作为支柱来使用。同样地,有时,在自然法传统中论著的人似乎最关心以个人为基础的问题,即人怎样能过好(“道德的”,“善良的”)的生活?有时,这种关心就会变得更广泛――社会的或世界性的:考虑到我们对善的不同的评价和观点,在所有人都能够融洽相处的情况下我们能找到什么样的规范?
一些将他们自己与自然法传统等同起来的现代法律理论家似乎与那些与自然法有古典主义联系的法律理论家有明显不同的目标和方法。大多数古典的理论家主要是道德和政治理论家,他们问这样的问题:一个人如何能作出有道德的行为?或者更具体一点,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一个市民的道德责任是什么,或是作为政府的道德责任是什么?以及合法的(亦即道德的)政府行为是什么?相反,一些(但远远不是全部)在传统领域中论著的现代理论家是从狭义上理解的社会理论家或是法律理论家。他们主要争论的是以另一种解释和理解社会与法律的方法。实际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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